在
民事诉讼程序中,
当事人撰写
起诉状并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起诉状乃是向人
民法院
递交控告被告人的文书形式,可用于
刑事自诉案件中的
自诉人以及民事、
行政案件中的原告方。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所有的公民、
法人或是其他类型的组织在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时,都必须备妥完整的起诉状。在向法院提交书面材料时,当事人需填写
一式两份的
证据清单,详尽地注明所提交证据的具体名称、页码等信息。待法院承办人员对证据进行核实之后,承办人员将在证据清单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其中一份交还给当事人,另一份则作为备案资料保存。除此之外,当事人还需提供与被告人数相等的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
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
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
管辖。
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
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
证人姓名和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