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涉及的
仲裁时效应为一年不等的期限,这个时效时段是以
当事人知晓或是应该了解到自身的权益已经受到侵害为起点开始核算的。也就是说,若是您已经获悉或理应得知贵司未为您办理相关的社会保障,那么,您将有一整年的时间来决定是否
申请仲裁事宜。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在因
不可抗力或者存在其他合理的原因致使当事人无法按照上述条款第一款所规定的仲裁时效进行申请的情况下,仲裁时效会暂时地中断。自该暂停延续的实际原因得以消除的那一天起,仲裁时效期间将会重新开始计算。
另外,倘若在
劳动关系延续的过程当中因欠付劳动薪酬产生的争议问题,
劳动者申请仲裁则不受上述条款第一款所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然而,若劳动关系宣告结束,那么,申请人就必须在劳动关系终止之后的一年内提出
仲裁申请。尽管保险与劳动薪酬之间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差异,但这一条款却为我们提供了一种参考依据,那就是在劳动关系持
续期间出现的问题,在劳动关系终止之后仍然有可能获得追索的机会。总而言之,针对贵司未能为您缴纳
社会保险的问题,您应当尽早采取相应的措施,因为确实存在着时效性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
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
存续期间因拖欠
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