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用人单位决定不再续订聘用关系,便须对员工给予相应的
经济补偿。如系用人单位主动向员工表示终止合作意愿,则需向员工支付相应的
经济补偿金,即每服务满一年,应向员工支付一个月的薪资作为补偿;反之,若为员工主动请求续订无固定期限的
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却予以拒绝,此举将被视为
违法行为,用人单位应当向员工支付
赔偿金,即每服务满一年,应向员工支付两个月的薪资作为
赔偿。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
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