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之法律条款,获准
取保候审的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应尽多重义务,这其中包罗万象,如:不能擅
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地域范围内,要确保能适时出现并参与案件审理,同时也不得对
证人的作证过程进行任何形式的干扰等等。若有违反上述规定者,将有可能导致其
保证金被没收,甚至可能面临着需重新缴纳保证金、提供
担保人、实施
监视居住或者
逮捕等严重后果。
然而,关于是否需要返回看守所的问题,此项法律条款并没有明确规定被取保候审的人员必须回到看守所,而是强调了他们应该遵守的具体行为准则。因此,是否需要返回看守所主要是由
执行机构根据具体情况和案件性质来决定的。如果执行机构认为被取保候审的人员需要回到看守所接受特定的监管或监控,那么他们可能需要返回看守所;反之,如果执行机构允许被取保候审的人员在社会中遵守相关规定,那么他们便无需返回看守所。总而言之,是否需要返回看守所并非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直接规定,而是由执行机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被取保候审人员的行为表现来做出判断与决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
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
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