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情况中,如若
当事人遭遇了交通事故,且所导致的损失超过了其所购买的交强险保额上限,那么此时应该由负有相关责任的
责任人承担起
赔偿责任,而非由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对于
机动车引发的交通事故,无论是否涉及到
人员伤亡或
财产损失,只要符合相关规定,保险公司都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受害方进行
赔偿。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
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