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职业伤害保障法》相关条款,
工伤职员可以向
工伤保险基金申领一笔一次性的
伤残补助金,该款项额度根据其
伤残等级确定,对于
十级伤残而言,
符合条件者可获得七个月的本人
基本工资收入作为补助。
2.在劳动或聘用合约到期时,或者如
劳动者本人主动提出要结束劳动或聘用关系,那么就需要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给劳动者一笔一次性的工伤医疗补助金;并且用人单位也必须为劳动者支付一笔一次性的伤残就业补助金。
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数额及发放方式,则需参照各省市自治区以及直辖市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
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
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