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
房屋出租方未能如约返还押金的情况,我建议您考虑以下几种应对措施:
首先,我们应优先尝试与对方进行沟通协商。通常在签署的
租赁协议中,对于押金事宜都会作出明确约定,而此时房东的行为无疑构成了对这份协议的违约。基于此基础,我们可以根据协议中的具体条款来合理妥善地解决这个问题。
然而,在经过充分尝试后,若协商无果,那么我们有必要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此事。在这种情况下,若房东恶意违约并触犯了
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可以诉诸于法院,以
追讨回押金并进一步索取适当的
违约金。
起诉前,我们需确保手中握有的
证据资料充足且完备。这其中较为关键的部分包括:确实存在合法有效的租赁关系以及该租赁关系已正式宣告终结;并未涉及到任何可能对房东带来损失的事宜;房东确曾实施过滞留押金的
违法行为等等。
为了更好地支持我们的
诉讼主张,我们应该在日常生活中对与租房相关的信息加以妥善记录并保管,这些都将会成为有力的证据支持。
具体来说,根据我国现行
法规,房东有权从租户处扣除部分押金的情况如下:
1)若租户未能按期完成退租手续,即使尚未到达协议规定的退租期限,只要未经出租人许可,租户便不得擅自
提前退租。若出现此类情况,出租人有权无须征询租户意见便自行决定是否扣除相应的租金。
2)在整个入住期间,租户理应按时足额地向出租人交付租金。
同时,租金交付的详尽方法、支付金额、日期及地点等均应严格依照协议中的条款执行。
3)租户有义务妥善保管出租方所有之物品,避免因自身或其他人员的不当使用或不当行为导致物品受损。若租住过程中出现物品毁坏的情况,租户应当尽力修复或向出租人进行相应的
赔偿。
《
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