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
财产纠纷诉讼案件:对于普通的民事、经济和
行政案件,不涉及任何财物
纠纷的情形下,根据案件的性质、复杂程度以及工作所需要耗费的时间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虑,在6,000至100,000元人民币不等的范围内协商确定
代理费用;如涉及到外地的民事、经济和行政案件且不涉及财产的情况下,代理费用则不应低于20,000元人民币。
2.法律文书服务:受托人可代为起草、修改以及审阅各类法律文书。针对每一份法律文书的具体性质、难度、工作量所需要消耗的时间等等多元因素进行深度考量后,代理费用大致在600至2000元人民币区间内进行合理的协商与确定。
3.律师见证业务:根据法律文书的具体性质、所需时间等诸多因素,按照每一项事务2000至10000元人民币的标准进行协商并确定收费金额。
4.代办公证事宜:律师可以代为办理各种公证事务,具体收费标准将依据每一项事务的具体内容、所需时间等因素,在每一件事务1500至3000元人民币的范围内进行协商并确定最终的收费金额。
5.律师函及法律意见书:受托人为委托方提供的律师函或者法律意见书,其收费标准将根据相关事务的复杂程度、使用目的、工作量所需要消耗的时间等多种因素进行全面考虑,最终协商确定每一份文件的收费金额,通常在1500至20000元人民币的范围内。
6.律师调查服务:对于律师调查服务的收费标准,将根据调查事项的具体内容进行详细的协商与确定。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六条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政府制定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必要时可以实行
听证。
第八条政府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律师业的长远发展,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律师服务社会平均成本,加合理利润与法定税金确定。
第九条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第十条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第十一条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
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
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
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
赡养费、
抚养费、
扶养费、
抚恤金、救济金、工伤
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
劳动报酬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