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取保候审的过程中,被采取
强制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均有可能在合法的前提下,介入并积极参与到法院所组织的调解程序之中。这一现象的出现,主要源于取保候审制度本身并未对被告人的
诉讼权益进行任何形式的限制。
然而,最终能否达成调解协议,还需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法院的专业判断来决定。
《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
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
证据或者
串供;(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