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非全日制
劳动合同是指由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共同协商达成的协议,该协议以小时作为计算
劳动关系的基础单位来制定。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在诸多方面均具有明显特征,首先,它是以小时为基本单位构建的劳动关系,因此报酬结算的基本单位也相应地设定为小时;
其次,法律允许劳动者同时与两个或以上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与此同时,非全日制劳动关系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其员工办理
社会保险等相关手续。
然而,兼职行为并不属于劳动关系范畴,通常情况下,当劳动者已经与某一用人单位建立了正式的劳动关系之后,他们会在正常工作之余为其他用人单位提供服务。因此,兼职期间的用人单位无需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等。
《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
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