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得父母双方许可之后,享有
探视权之人便有权将子女领回自己家中居住。
离婚程序结束后,未直接获得子女
监护抚养权的父或母,依法应享有探访子女的合法权益;而另一方则负有为其提供必要协助之法律责任。所谓“
探望权”,亦可称为“见面交往权”,源于
离婚后未直接承担
抚养子女责任的父或母一方拥有的与未成年子女进行探访、联系、会面及短时间内共同生活相处的法定权益。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