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而言,在采取
保证金形式或提供保
证人担保措施之后,作为负责
刑事侦查、
审查起诉及审判工作的办案机构,将适时地向被采取
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发出书面通知。此种通知的主要目的在于明确告知被取保候审者已被批准获得相应的法律保障,使其明晰自身所享有的权利与必须承担的义务,同时对其在
取保候审期间内所应遵守的各项规范提出明确要求,以确保取保候审制度在执行过程中的顺利实施。
然而,具体的通知方式以及通知时间则可能因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办案机构内部的相关规定而有所差异。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
监视居住、予以
逮捕。
对违反
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
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