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明文规定,
取保候审乃
刑事诉讼过程中一项强制性手段,其目的在于确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未试图逃避侦查、
起诉以及审判等情况下,能暂时恢复人身自由。此条款明确阐释,在
取保候审期间,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及审理进程。换言之,一经依法启动
取保候审程序,案件的
诉讼流程应持续推进,其中自然包含了起诉环节。因此,若在取保候审期间,侦查、起诉与审理工作未曾间断,则起诉程序仍可照常进行。
然而,是否
提起公诉仍需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
法规作出判断。
如若发现不应追究
刑事责任或
取保候审期限已届满,应立即
解除取保候审措施,并向被取保候审人及其关联单位发出通知。总而言之,取保候审本身并不影响起诉程序的正常运行,只要
诉讼程序未曾中断,便可依法展开起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