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到
帮信罪名的案件中,
当事人主动认罪并接受
处罚并不意味着必定会遭到
逮捕。
然而,需要明确的是,逮捕并非随意进行的行为,而是必须满足特定的条件。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已经掌握了确凿
证据证实其存在
犯罪事实且可能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如果仅通过取保候审措施无法有效防止其可能产生的社会危险性时,才应依法予以逮捕。具体而言,这些社会危险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形:
(1)可能继续实施新的
犯罪;
(2)存在危害国家安全、
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的现实威胁;
(3)可能销毁、篡改证据,干扰
证人作证或串通口供;
(4)可能对被害者、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报复行为;
(5)意图自杀或
逃逸。在批准或决定是否
逮捕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时,应将其所涉犯罪的性质、情节及
认罪认罚等因素纳入考量范围,以此来评估其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
《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