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某些非正常终止生命的公民而言,确实有必要向辖区派出所申请开具
死亡证明以方便其处理其后事。在此过程中,
家属或其他
法定监护人需携带
当事人合法有效的
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户籍资料等相关资料前往派出所进行详细的报备工作。为了弥补相关材料的不足,若遇到特殊情况(例如因突发意外导致离世,譬如
交通事故等),当事人还必须提交来自公安部门的相关证明作为补充依据方可申请开具死亡证明。与此相对应地,对于那些在家中或医院等单一场所内自然离世的人员,则无法通过向派出所提交申请来取得死亡证明,而应该由当地村委会或相应
医疗机构提供正式的死亡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
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
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
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公民因
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