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施贷款保障措施的过程中,我们应该尤其注重以下几个方面的考量:首要的,就是要进行充分的尽职审查,也被称之为“核保”。这是我们需要在整个
执行流程中给予高度重视的环节。其目的在于检验
保证方所作出的承诺是否源于其内心真诚的善意,并且这种意图能否如实的得到体现。
其次,便是全面而深入地评估保
证人偿还
债务的能力,这对于我们筛选出最适合的保证方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例如,我们可以优先选择那些业务领域或销售产品与
借款人紧密关联的企业作为保证人,或者选择在我行从未有过贷款记录的企业作为保证人。
另外,通过购买保险的方式,我们还可以进一步确保债务的按时履行,从而减轻银行面对风险时的压力。
最后,我们不能忽视贷后管理的重要性,这包括了对贷款发放之后的贷款方及保证方进行严密的追踪、检查、管理和控制的全过程。
贷款人应当密切关注并严格控制保证人所承担的保证总额度,同时对保证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进行实时的跟踪和监控。
此外,如果贷款人和借款人需要对
借款协议的内容进行任何修改,必须获得保证人的明确书面同意,以避免保证方以缺乏知情权为理由拒绝履行
担保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条件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
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
民法院受理
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
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形式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
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
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立案和受理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
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
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
裁定书,不予受理;
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