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依据承保的
保险合同条款,在责任限额的范畴内进行
赔偿。如果超出该额度,则由
肇事方自行承担
补充赔偿责任。
其次,对于
受害人所受到的
人身伤害,因就医治疗所产生的各项费用以及因此而造成的
误工收入损失,例如
医疗费用、误工
工资、护理酬劳、交通运费、住宿开支、住院伙食补贴以及必要的营养支援等,这些都应由
赔偿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赔偿补足。如受害人因伤致残,那么他/她由此而增加的日常生活所需开支及由于失去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比如
残疾赔偿金、伴随残疾的辅助器具费用、被
抚养人的生活费用,以及因为康复护理、持续治疗而实际发生的必要康复费用、
护理费用、后续治疗费用等,同样应该得到赔偿
责任人的全额赔偿。
最后,若受害人不幸离世,赔偿责任人除了要按照抢救治疗的具体情况,对本条第一款中所规定的相关费用进行赔偿之外,还需额外支付
丧葬费用、被抚养人的生活费用、死亡补偿费用,以及受害人
家属为办理丧葬事宜所产生的
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
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
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
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