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交通事故中涉及到主要和次要
责任人,且各方的
医疗费用均已达到了保险公司所设定的赔付限额,那么超出该额度的部分,则将由责任方按照其应承担的比例进行
赔偿。
首先,对于由于交通事故而导致的
人身伤害或
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在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补偿;
如若仍存在不足之处,应当根据下列相应规定来确定
赔偿责任:
(一)当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由有过失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双方都有过失,则需按照各自过失的严重程度来划分责任比例。
(二)当机动车与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若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并无过失,则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若有
证据表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存在过失,则可根据其过失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若机动车一方并无过失,则仅需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三)若交通事故的损失系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所致,则机动车一方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
被保险人以外的
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
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
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
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
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