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所涉及到的
债务乃是在经营者变更之前即已产生的,那么转让者应承担相应的
连带责任;反之,若是此笔债务是在经营者变更之后才逐渐产生的,那么就应当由承接者来承担这部分的债务。在此,购买店铺之人、转让店铺之人为店面转让行为中的相对
当事人,而原店主及其
债权人则构成了另一组相对的
债权债务关系,从法律角度来看,两者属于彼此毫不相干的两类
法律关系。
然而,我们需要关注的一点是,在转让协议中是否存在代为清偿的相关规定,如若存在此类条款,那么购买店铺之人或转让店铺之人便有可能需承担起原店主的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
个人财产承担;
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农村
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
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