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在
传唤当事人拒绝配合调查的情况下,可采用强制手段实施
传唤证书的实施。
执法部门应向当事人明确说明相关传唤行动的缘由及法律依据。对于那些无合理理由拒不出席或逃避传唤的人员,应采取强制方式进行传唤。
其次,针对不需采取
逮捕、
拘留等严厉措施的涉嫌
犯罪嫌疑人,警方有权要求其至特定场所接受询问,或是直接前往该嫌疑人家庭所在地进行讯问。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
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
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
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