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荒地上的所有权问题,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它们并不完全属于个人或组织,而是集中于国家。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拥有该地块
使用权利的开拓者对于此类土地仍然享有一定程度上的支配权。在此基础上,如若获得了合法的使用权,他们仍有机会通过补办
承包证书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以维护和保障。在农村地区的各项用地中,
集体土地需要经过与相关方签订
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后方可正式取得承包权。若是未能按照相应程序进行手续办理的话,村集体有权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予以回收该处山地。
然而,在执行这一回收措施时,村集体应尽其所能对已经为开垦这块山地付出的投入或者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
《宪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