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内,对于在案件正式
立案之后,应当在特定时间范围内才可申请对
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规定并不明确。事实上,取保候审措施的执行与否,主要是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犯罪嫌疑人所具有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以及侦查工作的实际需求来进行综合判断和决策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
民法院在经过深入研究与评估后,若认为有必要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取保候审,则有权在任何时候依法作出相应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