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
追尾方应负全部责任。两辆车的维修费用均需由追尾方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
赔偿责任,而
被追尾方仅享有强制险的
无责赔付权。此种无责
赔偿部分将由追尾方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代为理赔。座位险仅对于车辆座椅上的
人员伤亡进行赔偿。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
追尾事故中,无论前车因何原因导致事故发生,追尾行为即视为后车全责。后车应首先向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
报案,随后由保险公司对前车进行拍照和
定损工作,最后依据定损结果支付前车的修车费用。通常情况下,后车还需要向前车支付一
定金额的
补偿金。
然而,该补偿金并不在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之内。
《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
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
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
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