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强奸罪无疑属于严重
犯罪行为,其对社会
公共秩序以至广大公众权贵形成了严重侵害。虽该法条款中并未明文阐述强奸罪是否可通过调和方式加以处理,然而根据我国刑法实践中的通行原则,
刑事案件的调和往往在
刑事诉讼环节中得以体现,即由
被害人和被告方缔结合解协议,被害者决定对被告实施从轻、减轻乃至免于
刑罚的
处理决定,由此终结
刑事诉讼程序。
然而,针对强奸罪这类性质恶劣的犯罪行为,法律通常并不允许通过调和方式予以解决。强奸罪的受害者往往难以通过调和途径获取法律救助,原因在于此类犯罪行为严重侵犯了受害者的基本人权及尊严。
再者,调和有可能被视为对犯罪行为的放任,这与法律所倡导的公正与正义原则背道而驰。因此,依照现行法律规定,年满十七周岁的
未成年人若触犯强奸罪行,并不适宜采用调和方式加以处理。法律应对强奸罪的被告方依法
追究责任,确保犯罪行为受到应有惩罚,同时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
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
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