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情况下,若雇佣方积极地与其员工就
解除劳动合同事项进行深入商议并达成共识,在此过程中,雇主需要向其员工提供相应的经济补偿。换言之,当雇主与员工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得以解除劳动合同时,雇主便有义务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若雇主以协商为名试图解除劳动合同,但遭到了员工的反对且坚持不
解约,此时雇主强行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即构成非法解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规定:用人单位
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过失性辞退)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
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
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