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中的第287条之二的法律条文所述,若有人明确知晓他人借用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行为时,主动为之提供技术支持与协助,且
情节严重者,可能会面临
刑事诉讼的问责;
然而,如果此人能够积极退还涉及的
犯罪金额,同时具备其他可减轻或从轻
量刑的情节,例如
自首、
立功、真诚悔过等,司法机构将会充分考虑这些因素,进而决定是否对其提出
公诉。倘若司法机构认定该人的行为确实构成了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鉴于其已退还犯罪金额以及存在其他可减轻或从轻量刑的情节,决定不予
起诉,则可以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其做出不起诉的裁决。不起诉即代表不再追究其
刑事责任,但可能会对其施加
行政处罚或是要求其承担相应的
民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每一个具体案件的处理结果都会受到案件本身具体情况的影响,其中包括退还的犯罪金额数量、退还的及时性、是否存在其他犯罪行为等等因素。若退还的犯罪金额无法完全弥补
受害人的损失,或者退还行为未能获得受害人的谅解,司法机构可能会采取其他相应的措施。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给出一个通用的结论,而必须结合每个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深入的分析和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