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之内,应由相关保险公司依照此项规定对受损害方进行赔付。
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如下所示:
1.若被保险车辆在
道路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则其
赔偿限额将分别划分为三个层次:死亡
伤残赔偿限额:最高上限为人民币50000元;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最高上限为人民币8000元;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最高上限为人民币2000元。
2.若被保险车辆在道路交通事故中
无责任,则其赔偿限额同样划分为三个层次: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最高上限为人民币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最高上限为人民币16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最高上限为人民币400元。
(二)对于超出上述责任限额的部分,应由机动车一方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然而,如果有确凿
证据表明非
机动车驾驶人员或行人违反了道路
交通安全法律
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采取了必要的处置措施,那么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可适当减轻。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判断机动车驾驶人是否已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主要依据便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根据该
事故认定书所确认的事故责任,便可以确定减轻机动车一方赔偿责任的具体比例。目前,已有部分地区通过立法形式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通常情况下,即便机动车一方并未直接参与到事故当中,也应当承担不低于10%的赔偿责任。
《
保险法》第二十五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