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彩礼的一般性定义来看,男性向女性赠送的聘礼理所当然地被视为女性家庭所有,而在他们婚后,这份礼物亦应赋予女性自主支配的权利。首先,如果这笔聘礼是男方以赠与的方式给予女方,除非有特别明确的协议规定其所有权归属于他人,否则它就会自然归属到女方名下并成为她的
个人财产。
反之,若是双方并未做出任何的明示或者暗示性的规定,那么此项聘礼便应当被视为婚姻双方在婚后共有的财产。其次,若男方收取的彩礼被确立为女方一人独享并且用于购买
结婚相关的物品时,应当依据我们国家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规定的第1062条规定进行处理。
即在此情况下,如果在夫妻关系延续的整个过程里,一方收到赠与的财物并无特别约定的话,通常来说,这些财物将被视为是该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