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发生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保险公司有责任予以赔付。在赔付过程中,保险公司需严格依照
定损单及受损车辆实际维修发票的数额进行支付。若定损单与维修发票之间存在差异,则各方应各自提供充足的
证据以支持各自的主张,并对产生差异的原因做出合理的解释。若双方均未能提供有力证据,且差额未超过维修金额的30%,那么人
民法院有权直接酌情确定具体的维修费用。
然而,如果差额较大,人民法院将需要通过
司法鉴定来判断实际维修费用是否合理。若经鉴定发现实际维修费用并不合理,人民法院仍可依据定损单来确定最终的维修费用。通常情况下,
机动车的维修费用应按照保险公司出具的定损单为准。当
被保险人要求依据维修发票来
赔偿维修费用时,他们必须能够证明自己提出的维修费用是真实的、必要的以及合理的。人民法院会根据
民事诉讼中的优势证据规则,来确定机动车的维修费用。
《
保险法》
第十六条订立
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
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
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
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
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
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