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憾地告诉您,因为涉及到
社会保险问题而引发的
劳动争议,确实属于劳动
仲裁的相关领域。
然而,关于社会保险本身所产生的纷争,我们必须明确说明它并不在劳动
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内。这类
纠纷应该由专门负责管理社会保险事务的社会保险局进行
管辖和处理。
《
劳动法》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
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
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