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明确指出,对于
盗窃案件的定罪
处罚,其衡量标准主要是由被盗财物的价值决定。若对于被盗物品的价值评定存在争议,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进行鉴定或者提起
申诉。在法庭审判环节中,倘若发现所作估值存在误差,
当事人有权提供相关
证据或者请求重新进行鉴定,以此来证实估值的偏差或不当之处。当估值对
量刑产生重大影响时,法院应依法重新审视被盗物品的价值,以
保证量刑的公平公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