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文规定,对于涉及
斗殴造成
轻伤的
犯罪嫌疑人及被告,若符合下列条件之中任意一项,便可允许申请进行取保候审:
首先是可能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单处并执行
附加刑罚;
其次是可能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的
刑罚,但在实施取保候审后,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性的情况下;
再者,倘若犯罪嫌疑人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孕妇或正在哺乳期的母亲,同样在实施取保候审后,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性的情况下;
最后,若犯罪嫌疑人已经被
羁押期限届满,而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也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因此,只要打架导致轻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上述任一条件,并且法院、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认为在实施取保候审之后,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性,那么就有权利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