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仅凭"
代签名"这一理由拒绝作出合理的赔付,显然是缺乏充分依据和逻辑性的,而理应进行全面的
赔偿处理才符合普遍的道德准则与法律原则。在
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中,若投保人或其
代理人并未亲自签署相关文件,而是由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代签或加盖印章,则此种情况下,对于投保人而言并不产生
法律效力。
然而,如果在此过程中,投保人已经支付了相应的保险费用,那么便可被视为对上述代签或盖章行为的认可与同意。
此外,如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在代为填写保险单证之后,经过投保人的签字或盖章确认,那么所填写的内容将被视为投保人的真实意愿表达。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三条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
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填写保险单证后经投保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的,代为填写的内容视为投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有
证据证明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存在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相关规定情形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