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于
借款协议未作出明确规定利息条款的情况下,其具体
处理方式如下所述:
首先,在
借贷合同关系中有,若未对利息条款进行明确约定,那么出借方再主张借期内的利息时,人
民法院将不予支持,因此,
借款人可以无需支付任何利息。
其次,针对非自然人之间(如
法人与法人之间、单位之间)的借贷
合同关系,如果借贷双方对
借贷利息的约定不够明确,那么出借方要求支付利息的请求,人民法院应依据
民间借贷合同的具体内容,同时结合当地或者
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市场利率等多种因素来综合判断并确定利息。
最后,如果在借款协议中既无关于利息的约定,而借款人又自愿支付了利息,或者是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
违约金,并且此种行为并未损害到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那么人民法院对此类行为将不会予以干涉。
《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
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
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