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的情况下,
追尾事故的责任通常会归咎于
肇事方,也就是说,责任主要落在了后车驾驶员身上。因此,两辆汽车的维修费用将会由后方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全额负担。
然而,对于
被追尾的车辆来说,它仅享有
交强险中
无责赔偿的部分权益。此类无责
赔偿责任是由
追尾者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负责代为履行的。
然而,座位险仅针对在车辆座位上发生的人身伤亡情况提供相应的赔偿。
依据我国现行的道路交通
法规规定,当追尾事故发生时,无论前方车辆是否存在其他问题,只要车辆追尾,便可直接判定为后方车辆负有全部责任。在此种情形之下,后方车辆首先需要向其投保的保险公司
报案,并接受保险公司对前方车辆进行拍照以及损失评估等相关程序,然后依照固定的评估金额支付前车所需的修理费用。除此之外,后方车辆还需向前方车辆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款项。此项
补偿金并不包含在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之内。在完成上述事项处理完毕之后,后方车辆同样需要进行自我修复工作,保险公司会再次进行损失评估,随后才会对后方车辆的修复费用进行报销。
《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
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
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
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