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国现行的法律典籍《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正式生效日期为)中的相关条款,当
机动车的所有人和管理与实际使用者并非同一人时,如果出现了由于租赁或者借用引发的
交通事故以及由此所产生的损害,就会被判定为是属于该机动车方的
主要责任。凡此情况下,将会由机动车的实际使用者来承担起相应的
赔偿责任;
然而,要是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者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存有疏忽和过错的话,他们也需对此次事故负有一定额度的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相关条款的规定,在一般的状况下,若出现交通事故,理应由实际操控车辆的人员负责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因为在租借或者出让机动车期间
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可以控制车辆行驶的实际上正是实际的使用人,而非所有权人。
至于这种行驶行为所带来的利益,同样是归属于使用人的。所以,将机动车交给他人使用之后,使用人由于其对车辆具备直接的行驶掌控权力并且享受着行驶的收益,因而成为了承担责任的主体。至于车辆所有人,原则上对于使用人所导致的交通事故并不需要承担起赔偿责任。但值得指出的是,车辆所有人在出借或者出租其车辆之际,必须要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包括
保证使用人权责清晰以及车辆本身未存在明显的可能影响安全行车的缺陷。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的法律适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
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的
侵权责任】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条【转让并交付但未办理登记的机动车侵权责任】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
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挂靠机动车侵权责任】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
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侵权责任】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体
赔偿顺序】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
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
侵权人赔偿。
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拼装车或报废车侵权责任】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
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