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第67条的明确规定,被批准进行
取保候审的条件主要包含可能会受到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力适用
附加刑处罚的特殊情况,亦或是可能会面临
有期徒刑甚至以上
刑罚并在进行
取保候审后不会导致
社会危害性的情况,以及其他一些特定类型的情况。关于
盗窃之后已经积极退赃能否获得取保候审的问题,这需要根据每一个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分析与判断。若盗窃行为已构成
犯罪事实,那么积极退赃的行为或许能被视为具有良好的认罪悔过立场,从而可能对法律裁决的
量刑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
然而,是否能够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还需进一步考虑到其他诸多因素,例如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
犯罪行为性质及其严重程度、其对于社会所造成的潜在危险性及是否存在前科记录、是否存在试图逃避司法调查的行为等等。倘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满足了上述法律条款中所列举的任何一种情况,同时他们的退赃行为又无法增加社会的潜在危险性,从理论上讲,他们才有可能获得批准进行取保候审。
然而,是否能够成功地得到取保候审的许可,最后仍将取决于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的全面评估和慎重决定,因为他们必须把所有相关因素都纳入考量范围之内。如果退赃行为被视为有助于减轻
犯罪后果,而且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也符合取保候审的其他各项条件,那么他们获得取保候审的可能性将会相应提高。反之,如果他们并不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或者退赃行为并不能充分证明他们的社会危险性有所降低,那么他们获得取保候审的可能性就会相应降低。总而言之,盗窃之后积极退赃是否能够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况以及相关法律
法规进行综合分析与判断。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满足了取保候审的各项条件,并且他们的退赃行为被视为具有良好的认罪悔过立场,那么他们获得取保候审的可能性确实是存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