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公安机关在
立案之后
撤案的情况,需严格遵守法定义务和前提条件。比如,若无可供调查的
犯罪事实或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以至于无法被判定为
犯罪行为时,都不应予以立案;
再者,相对应正在进行司法
公诉程序的
刑事案件,受害方或控告方均不得提出
撤诉申请。
然而,对于涉及到
民事责任部分的
纠纷,如果双方能够通过调解达成谅解协议,这将成为法院
量刑时酌情考虑的
减轻处罚因素。在立案之后撤案即意味着刑事案件的撤销,但以下几种情况下,即使已立案,也无需追究
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则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予
起诉,或者终止审判,或者宣布被告人无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
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
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
刑罚的;
(四)依照
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
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