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蓄意侵犯之行为并不满足
立案所需之要件,受害者有权请求暂缓立案处理。然若此类行为确属受案机构的法定权限范围之内,且该机构判定存在有
犯罪事实并且应当承担
刑事法律责任等立案所需的各项要素,那么受案机构应依法立即展开
立案侦查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
报案、控告、举报和
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
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
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
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
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