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土地纠纷之事宜,需寻求乡级人民政府部门协助以谋求解决之道。在这过程中,双方
当事人均有机会通过自行协商予以化解;若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亦可请求乡级人民政府予以裁决。倘若当事人对于上述解决途径均未表示出愿意配合或已经尝试但仍然无果,则可向当地仲裁机关提出仲裁申请。
然而,如当事方对于该
处理决定以及
仲裁结果仍持有异议者,有权向所在地区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进行维权。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
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