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执行程序实施过程中,倘若所提
申述理由合情合理,可向相关
执行机构提交书面申请,以请求将配偶列入
被执行人行列之中。针对此份书面申请,执行机构应于收到后六十个工作日内做出裁定。若申请理由充分可信,执行机构将会裁定对其进行变更或者追加。反之,如申请理由无法成立,执行机构也会作出相应裁决,驳回申请人的申请。若申请人、
被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关联方对裁定结果持有异议,有权提出复议申请。这套完备的程序确保了执行过程的公平正义与法律规范,同时也为各方
当事人提供了
申诉及复议的有效渠道。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
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作为
申请执行人的公民
离婚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分割给其配偶,该配偶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