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这一措施并不必然导致
当事人走上法庭。它作为
刑事诉讼过程中一种强制性的法律手段,主要由负责调查的公安机关、检察院或者法院依法裁定实施。既使此案顺利走完
审查起诉环节或
侦查阶段,若检察机关最终决定不予
起诉,或者公安机关撤销了案件,那么被告人便无需再前往法院接受审判。
然而,当案件进入到审判阶段时,被告人有可能被要求出席庭审,但是否必须亲自前往法院,则需根据法院的审理流程以及案件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