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
刑法进行的
刑事拘留与法院作出的判决并非存在必然联系。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在处理
犯罪案件时,针对
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性
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之一。
然而,对于
犯罪行为的最终裁决——
判刑,则必须具备以下几个必要条件才能实现:
首先,所有关于定罪和
量刑的事实,均需由充分确实的
证据加以证实;
其次,用于构成
犯罪证据链的各部分内容,皆需要经过法定的核实程序,确保其真实性;
最后,在全面审查案件的所有证据后,对于已经确定的事实,应当能够排除任何合理的怀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
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
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
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