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公权力机关所施行的
取保候审措施,其具体执行职责主要由公安部门承担。若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
取保候审期间能够严格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待取保候审期圆满结束之后,便可凭借已被解除的
取保候审通知书或其他相关法律文书前往银行领取原本缴纳的
保证金。鉴于此,取保候审措施的具体执行及保证金的退还事宜,往往需要公权力机关与金融机构密切配合、协作才能顺利完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
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