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取保候审通常由
犯罪嫌疑人和其
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提出申请,然而具体的批准权则归属于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三家共同行使。具体而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确规定,若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满足该法条所列举各项情况之一的话,便具备了申请取保候审的资格。因此,尽管犯罪嫌疑人或者相关
代理人有权自行起草取保候审申请,但最终能否获得批准,仍需视乎上述三家司法机关的裁决结果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