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的土地制度,
土地所有权的专有权限定于国家或者农耕地集体,无论何种单位或者个人皆无法获取该项权益。这一原则源自于我国推行的土地公有制度。在农村以及城乡接壤区域内的土地,除了由各项法律
法规所明确划定为国家所有的部分外,其余地方均为农民集体所有;
至于宅基地、自留地与自留山上的土地资源亦同样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而对于城市市区的土地,其所有权性质则完全归属国家所有。我们需要强调的是,土地所有权并非一个独立存在的概念,它被严格地限于国家和集体之间,而非私人个体所有。因此,
承包权并不符合
继承的条件。
《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土地管理法》第十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
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
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