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具体情况判断而定。假如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后,
当事人双方并未选择
报警,而是通过协商方式予以了解决,那么这样的情况下通常是不必进行备案登记的。
然而,若当事人双方未能达成共识或者存在着
纠纷,甚至涉及到了其他无辜者的权益问题时,此时就必须前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登记。进行备案登记的主要目的在于详细记载事故发生的经过、搜集各项有力
证据以方便责任的鉴定和确认等事宜,这对于后期事务的处理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在进行备案登记的过程当中,也需要提交各种相关的证据材料,例如事故现场的照片、
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以及
责任认定书等等。总而言之,
交通事故私了是否需要备案登记,完全取决于具体的情况。只要当事人双方能够达成共识并且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完毕,那么便无需进行备案登记;反之,若是存在着纠纷或者涉及到了其他无辜者的权益问题,那么就必须前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警的,应当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记录下列内容:
(一)报警方式、时间,报警人姓名、联系方式,电话报警的,还应当记录报警电话;
(二)发生或者发现
道路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
(三)
人员伤亡情况;
(四)车辆类型、车辆号牌号码,是否载有危险物品以及危险物品的种类、是否发生泄漏等;
(五)涉嫌
交通肇事逃逸的,还应当询问并记录肇事车辆的车型、颜色、特征及其
逃逸方向、逃逸驾驶人的体貌特征等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