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这种行为在法律层面上并不被认可和容忍。若遭受对方持续性的电话骚扰干扰家人生活秩序,那么便已构成了
暴力催收的
违法行为。在此情况下,受害者完全有权利向公安机关
报案并请求保护。
然而,倘若对方仅以电话方式进行
催收,那么
受害人也可考虑向相关监管机构进行投诉,例如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权威机构,或许这样的
处理方式相较于直接
报警更为妥当适宜。
《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
信用卡管理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修正)》第七条
催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认定为本解释第六条规定的“有效催收”:(一)在透支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后进行;(二)催收应当采用能够确认持卡人收悉的方式,但持卡人故意逃避催收的除外;(三)两次催收至少间隔三十日;(四)符合催收的有关规定或者约定。对于是否属于有效催收,应当根据发卡银行提供的电话录音、信息送达记录、信函送达回执、电子邮件送达记录、持卡人或者其
家属签字以及其他催收原始
证据材料作出判断。发卡银行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应当有银行工作人员签名和银行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