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在司法程序中通常由看守所来执行,在看守所释放被
羁押人员之时,会有监管人员依据他们提供的家庭联系方式,负责对其家人进行告知。这项工作往往在早晨展开。在释放之际,虽然不会以文字形式正式通知
家属,但是通常都会通过电话或口头的方式向他们传达这一消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
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
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
被拘留人送看守所
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
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第八十六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
释放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