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明确规定,凡是
行为人在明知道他人在利用信息网络从事
犯罪活动的前提下,仍然向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各种形式的技术支持,或是向其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各种便利服务的,只要这种行为属于
情节严重范畴之内的,那么就可能会被判定犯有“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而所谓的“情节严重”,通常需要综合考虑到提供帮助的次数、涉及的资金数额、所涉及的
犯罪类型以及由此产生的实际影响等多个方面的因素。
至于具体的
立案标准,则将由司法机关依据每起案件的具体情况来进行判断和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